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680号原告: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清明街**。
法定代表人:尹秀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燕,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熔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道区太有市场福瑞德道口烧鸡店,经营场所:二道区迁安路**太有市场**。
经营者:李晓东。
原告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太有市场福瑞德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准许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退还原告长春福寿德食品有限公司44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