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90号之一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梅花路**。
法定代表人:张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力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法定代表人:钱仁建。
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力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原告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