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世碧,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世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