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0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斌,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裕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NCF79F。
法定代表人:冯辉。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958Q。
投资人: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裕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