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执异1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射洪县富家富侨健康会所,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涪江大道福贵苑****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269WD7F。
经营者:杨碧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第三人:杨碧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洪县富家富侨健康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射洪县富家富侨健康会所经营者为杨碧清,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射洪县富家富侨健康会所的经营者杨碧清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碧清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杨碧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