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62号 原告宋胜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炜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
法定代表人周佳秀。
原告宋胜强与被告义乌市炜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胜强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胜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胜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宋胜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胜强负担。
原告宋胜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