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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肖志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执1242号
案件名称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肖志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肖志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肖志华。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肖志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31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部分的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

判决生效后,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肖志华名下有银行存款1278.59元(含执行费50元),即予以冻结、扣划,并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另发现被执行人肖志华名下登记有奇瑞牌车辆一台。

三、司法惩戒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昌顺装饰建材经营部及其经营者肖志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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