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39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秀贵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张秀贵。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秀贵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