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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与张爱婵、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977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与张爱婵、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爱婵;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977号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72959M。

法定代表人:田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地塘头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F79F4G。

经营者:张健桥,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10。

被告:张爱婵,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46。

被告: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BKBC2M。

法定代表人:康某1。

第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1D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89C。

法定代表人:银某1。

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皓轩服饰厂、张爱婵、东莞市汉远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向其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原告逾期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尚田秀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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