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3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被告:潘秋玲,女,汉族,1995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其与潘秋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