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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福鼎兴鑫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117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福鼎兴鑫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鼎兴鑫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建兴;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17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兴鑫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

法定代表人:温兴禄。

被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驰华路**-6> 法定代表人:林郑权。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福鼎兴鑫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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