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85号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扬国福麻辣烫店,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政府所在地v> 经营者:王业翠。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审旗扬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