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44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小步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方家路**(温岭市城北泰盛鞋底厂内)。
法定代表人:林江波。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宜宜靓女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马商业广场**。
经营者:林希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小步丁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宜宜靓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