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69号 原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乐亿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天福村三叉路口**。
经营者:罗巧林。
原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乐亿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