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213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羊口镇美凤五金电器物资站。
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3600163464。
法定代表人:任美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彬,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系任美凤配偶。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羊口镇美凤五金电器物资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