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民初613号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850071G。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西侧富民路北侧浙商商贸城**楼**信用代码92341222MA2P0BCR00。
(案号613) 经营者:杨广付,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健,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立即停止侵害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2688181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店内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2、判决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全季酒店”相同或近似字样;3、判决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第7294003号商标,于2010年9月28日获得注册公告,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订、汽车旅馆等服务上。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注册第12688181号商标,于2016年4月28日获得注册公告,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订、汽车旅馆等服务上。
上述商标通过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受消费者喜欢。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未经授权在相同的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系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连锁酒店,误以为是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从而谋求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拍照并消费。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给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承担。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辩称,1、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于2017年9月7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为太和县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对外以此名称进行经营,并没有侵犯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季酒店在太和县境内没有相应的经营机构,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没有对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构成实质性的侵权。
2、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酒店名称已变更为太和县金季酒店。
3、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调查取证及聘请律师的合法票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提供其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其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4079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案涉商标获得了较多荣誉,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品牌价值高,在酒店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9527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未经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外、企业名称等使用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第7294003号商标“全季酒店”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临时住宿处出租;
饭店;
旅馆预定;
旅游房屋出租;
活动房屋出租;
汽车旅馆;
会议室出租。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688181号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
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寄宿处预定;
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为动物提供食宿。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商标获得了较多荣誉,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品牌价值高,在酒店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0年6月15日,六安知盾法律服务公司因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需要,向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6月18日,两名公证人员与六安知盾法律服务公司委派的取证人员某1来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北侧浙商商贸城1号楼一处门头悬挂有“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字样招牌的酒店前。
张雪引领公证人员进入该酒店,公证人员某2该酒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店铺主体名称为“太和县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为“杨广付”。
该酒店工作人员引领张雪对该酒店部分客房进行了查看,该酒店共计五层,公证人员某3该酒店第四层的紧急疏散指示图进行了拍照固定,根据前述示意图显示该层套房5间、标准间20间、大床房15间、棋牌5间、餐厅1间、布草1间。
张雪另取得名片一张。
前述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前述店铺的内外部现状进行了拍照,同时公证人员使用手机连接“4G”移动网络,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对店铺所在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定位获取的信息进行了截屏。
公证人员将张雪前述现场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物品编号为“18-3”,对物品进行了拍照后封存于物证袋内,证物袋交于张雪自行保管。
2020年7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9527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是否侵犯了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侵权行为存在,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在门头门匾上含有“全季酒店”、“”等标识,并直接使用“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字样。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宾馆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对“全季酒店”标识的直接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辩称已经将名称变更为太和县金季酒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应当立即拆除店招、店内与“全季酒店”、“”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因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同时一并考虑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赔偿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7294003号商标“全季酒店”、第12688181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店内与“全季酒店”、“”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
二、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全季酒店”相同或近似字样;
三、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太和县全季假日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磊 人民陪审员 郑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光磊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