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61号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廖尚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宁彩保健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红墙巷**附**。
经营者:汪宁。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宁彩保健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羊区宁彩保健服务部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宁彩保健服务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