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958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潍城区幸福大家庭商店,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与爱国路交汇处的幸福大家庭生活超市(万锦国际广场**)号:×××25。
主要负责人:于勇敢。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幸福大家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