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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66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被告:侯朋朋,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朋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后原告因其他原因,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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