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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毕节市新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毕节市新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毕节市新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77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新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业是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威宁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本院在审理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毕节市新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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