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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3651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赵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651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女,200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1年3月17日,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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