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4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谊路**。
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东翔鞋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城市场小商品厅****房。
经营者:牛华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东翔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