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0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司祺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隆鑫工业园一横路自编**iv>法定代表人:杨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广州市司祺格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