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兴园路金雄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贾自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新衙路296巷**。
法定代表人:洪银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一方电信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部位:自编E5)。
法定代表人:王史强。
原审被告: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一方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根据建准公司起诉主张,联滔公司生产的小米无线充电器(20w快充版)中使用了侵害建准公司专利号为ZL200710187344.8、名称为“径向绕线定子磁极片结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型号为B55D2-18C01的风扇作为零部件。
建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风扇系由鸿盈公司制造,也未举证证明该风扇的制造地在广东省东莞市,由于该小米无线充电器可通过包装信息确定制造地在江苏省昆山市,本案由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法院审理,有利于调查取证。
故本案应由该小米无线充电器的制造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建准公司辩称:第一,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鸿盈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第二,根据建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系的型号为B55D2-18C01的风扇,非鸿盈公司上诉所称小米无线充电器,被诉侵权产品由鸿盈公司制造,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调查取证。
综上,请求驳回鸿盈公司的上诉。
一方公司、联滔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建准公司起诉主张,鸿盈公司未经建准公司许可,制造侵犯建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风扇产品,将该风扇产品销售给联滔公司,用于生产小米无线充电器,并通过一方公司进行大量销售,鸿盈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联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一方公司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建准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建准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鸿盈公司、一方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建准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系其行使起诉选择权的行为,于法有据。
鸿盈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关 键 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一方电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东莞市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