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317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巍,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曾德百货店,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北一巷**/div>经营者:曾德喜,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曾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