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21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
被告:深圳市奇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村民生二路**昌亿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增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奇旺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