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C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诗丽雅焕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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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玉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焕采空间化妆品店。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振兴路**iv> 经营者:肖玉婵。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诗丽雅焕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诗丽雅公司)、石狮市焕采空间化妆品店(以下简称焕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益其尔会社以已经与诗丽雅公司、焕采化妆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诗丽雅公司、焕采化妆品店亦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同意函》,同意纳益其尔会社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