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灯都照明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城******。
经营者:周长存。
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灯都照明器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