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7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莆厢通信设备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林明,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莆厢通信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