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83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路环,女,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路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原告未到庭,因送达地址系原告确认,现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