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96号被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公民身份号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经现。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经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原告已收取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