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71号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镀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温铜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镀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蔡重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许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