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38号原告:陈冰妹,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恋珠东一巷****104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楚锐,总经理。
原告陈冰妹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692916.7、名称:车载手机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冰妹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冰妹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