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91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德晟数码电子厂,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镇福民工业区万福路**v>经营者:刘佳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信德晟数码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