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7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凯仕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2601Av>法定代表人:郑会彪,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仕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