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75号原告:曹勇,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慧昌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正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曹勇与被告深圳市慧昌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