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36号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514。
法定代理人: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美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大边山****/div>法定代理人:卢斌峰。
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美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CN201730480047.7、名称:健身仪的电极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