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76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西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民二路鸿隆107B601。
法定代表人:朱金鹏,总经理。
被告:被告:江门市朗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滘村淹水围工业区石龙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金鹏,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西极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朗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05××××.1,专利名称:LED路灯)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