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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刑更214号
案件名称杨贤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贤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刑更214号罪犯杨贤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粤52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贤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刑期执行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杨贤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杨贤生在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贤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贤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另考核分114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贤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贤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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