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LDPSGWIND-DOWNLTD与厦门纬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21号
案件名称OLDPSGWIND-DOWNLTD与厦门纬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LDPSGWIND-DOWNLTD;厦门纬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21号 原告:OLDPSGWIND-DOWNLTD.,住所地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法定代表人:马克·帕尔曼,首席清盘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纬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白虎岩路**第****。

法定代表人:黄成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锟,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LDPSGWIND-DOWNLTD.与被告厦门纬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LDPSGWIND-DOWN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OLDPSGWIND-DOWN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欧丹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