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87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CLEXD。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青,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衡水市深州市。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青、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