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70号原告:梁升燊,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乐,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互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自由路海滨市场**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QX26U。
法定代表人:李凤琴。
原告梁升燊诉被告天互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梁升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升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升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升燊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4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