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2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王旭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王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王旭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