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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旺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知民初51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UC87T4G,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李东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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