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2217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创业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67339。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二楼左侧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H026W。
法定代表人:黄琴,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B906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9607R。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轩俊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娜,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45××××.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266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