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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217号
案件名称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2217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创业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67339。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二楼左侧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H026W。

法定代表人:黄琴,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B906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9607R。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轩俊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娜,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45××××.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266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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