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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威睿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7号
案件名称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威睿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李坤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睿有限公司(VMwareInc.)。

住所。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市希尔维尤大道**div> 代表人:布鲁克斯·贝尔德(BrooksBeard),该公司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睿国际无限公司(VMwareInternationalUnlimitedCompany)。

住所地:爱。

住所地:爱尔兰共和国都柏林**约翰罗杰森爵士码头**> 代表人:安妮·埃德尔·里昂(AineEdelLyons),该公司董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优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华优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第一,普华优科公司与威睿有限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总经销商神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签订合同,向神州数码公司购买“vCenter”和“vSphere”软件(以下统称涉案软件)企业许可协议(ELA),约定交货地点为香港,故广州市不是涉案销售行为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认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并将该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普华优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普华优科公司与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之间的包含涉案软件争议在内的垄断纠纷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由普华优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共同辩称:第一,威睿有限公司、威睿无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普华优科公司剥夺了特定授权最终用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即广州市是普华优科公司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第二,普华优科公司主张的其与神州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及其他许可合同均与本案管辖权问题无关,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

第三,普华优科公司主张的其与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的垄断纠纷诉讼与本案无关,普华公司据此主张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则可能涉嫌侵害上述权利。

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起诉主张,普华优科公司未经授权,从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的授权最终用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的涉案软件企业许可协议(ELA)中生成未经授权的涉案软件使用许可证,并出售给其他未经授权的最终用户,侵害了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故基于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指控的普华优科公司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即,未经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向未经授权的涉案软件的最终用户提供涉案软件使用许可证行为,其实施地应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本案中,根据威睿有限公司、威睿国际无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普华优科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亦无证据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广州市。

广州市既不是被诉侵权行为地,也不是普华优科公司的住所地,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为由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普华优科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普华优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普华优科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7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关 键 词 管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睿有限公司(VMware In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睿国际无限公司(VMware International Unlimited Company)。

裁判结果 裁定: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未经授权的最终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证行为的实施地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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