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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兴哥、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辖9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兴哥、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王兴哥;陈伟;陈绍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90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公司职员。

被告:王兴哥,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伟,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绍泽,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王兴哥、陈伟、陈绍泽侵害商标权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花亦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闽02民终353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闽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花亦浓公司诉称,1.判令厦门万众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一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花亦浓公司第13××××70号“”商标、第7××5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包括将侵权商品下架;

删除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

销毁所有库存);

2.判令万众一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3.判令万众一家公司支付花亦浓公司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800元及其他维权费用15000元。

事实和理由: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山公司)是第13××××70号“”商标、第7××××51号“”商标的权利人。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推广和授权经营,上述商标已经成为深受不同阶层消费者喜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

万众一家公司开设在京东平台上的“万众运动户外专营店”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有第13××××70号“”商标、第7××××51号“”商标的产品。

花亦浓公司已对上述店铺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正等证据固定措施,并采取电话通知和发起平台投诉等维权措施要求其停止侵权。

万众一家公司置之不理,继续从事侵犯花亦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万众一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和花亦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导致该商标的品牌价值贬损和造成花亦浓公司经营损失等后果。

万众一家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经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追加王兴哥、陈伟、陈绍泽为本案被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兴哥、陈伟系万众公司的股东,陈绍泽系万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诉讼期间,万众公司注销,故花亦浓公司申请将王兴哥、陈伟、陈绍泽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系因商标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中并无证据体现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于2020年5月6日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8月3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回重审案件不应改变管辖,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时,虽然被告住所地因主体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应以原告花亦浓公司起诉时为标准,不因被告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江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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