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凤城园嘉茶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上山村顶巷****iv> 经营者:林松培。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园嘉茶行(以下简称园嘉茶行)及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井茶协会以其与被上诉人园嘉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井茶协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