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63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锡桂,总经理。
被告:赵锡桂,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赵锡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