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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赵锡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赵锡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赵锡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63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锡桂,总经理。

被告:赵锡桂,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赵锡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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