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911号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新国,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伍艳梅,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龙香华,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罗海猛,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新国、伍艳梅、龙香华、罗海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人民陪审员 盛竹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